鲁环办〔2014〕10号 |
各市环保局: 为贯彻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环办〔2013〕86号)和省环保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鲁环发〔2013〕172号)精神,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环境保护工作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公开一般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验收)的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验收)意见、作出的审批(验收)决定。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简本的基础上,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公开。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公开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在全省环保部门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 (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过程中,对项目的规范性、相融性、可控性等社会稳定风险内容进行分析预测,对因环境保护问题而涉及群众自身利益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矛盾隐患的情况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为审批的必备要件。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二、基本程序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程序。1.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设施、军工企业、核设施、能源交通等重要设施的位置等涉密的原始数据)不能公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评估单位审核,审批部门确定;涉及商业、个人等秘密不能公开并由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的,由评估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确认。2.经评估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属于核心秘密的,由环评单位负责编制电子版的报告书(表)公开本,评估单位或审批单位进行审核,研究确定公开本内容,由审批部门负责公示。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1.在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发生可能性的综合分析评估基础上,由环评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独立设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章,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由评估单位对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章节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并对相关措施提出建议。3.审批部门根据评估意见,按照审批程序提交相关会议研究讨论。属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低风险的由处务会研究评估并提出措施、建议;中风险的提交厅长专题会议研究;高风险的提交厅务会议研究。属各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执行。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及结果运用 (一)评估等级分为三级 按照鲁环发〔2013〕172号文件要求,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评估、审批、环境监理、试生产和环保验收各个环节予以落实。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必须设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章,进行相关评估工作。 1.高风险:大部分群众持有强烈反对意见,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影响到社会稳定。 2.中风险:部分群众持有反对意见,可能引发局部矛盾冲突,或者产生一定社会负面影响。 3.低风险: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群众持有不同意见,但通过实施有效措施可以防范和化解矛盾。 (二)结果运用 1.对符合国家政策、经过科学论证、法律手续完备、社会风险较低或无风险的项目,同意审批。 2.对经过科学论证,有利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但当前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存在一定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应当暂缓审批。 3.对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有很大社会稳定风险的事项,不予审批。 四、强化建设项目审批备案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审批。 为加强省环保厅委托审批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的通知》(鲁环函〔2013〕410号)要求,我厅决定完善和加强建设项目审批月备案制度。各市环保局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上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境监理、竣工环保验收和违法项目查处情况报我厅备案,备案内容为各市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情况,重点是新建各类园区的规划环评审批情况、省环保厅委托的建设项目审批、验收情况、建设项目限批联动制度和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执行情况等。各市环保局要组织各县(市、区)环保局按时填报,严禁瞒报和弄虚作假。对于瞒报、漏报和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