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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程序

时间:2023-07-31来源:本站 作者:志远 点击: 1293

01

按照内稳发〔20161号和内党办发〔20217号文件要求及相关操作规程,所有重大决策事项在启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备案程序前,需先确定评估主体和具体负责人员,评估主体至少在开始评估前一周填写《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事前告知单》,向备案单位报告事前有关事项。

02

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填写《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备案表》,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司法信访局)进行备案。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司法信访局)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重大决策领域内稳评专家对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批复。

03

全市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司法信访局)对评估报告的审查是程序性备案审查,主要审核主体是否合规、评估程序是否到位、有无防范化解风险措施、有无评估结论、有无应急预案等,审核后给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对评估结论是否恰当不作评价,由评估主体负责。

04

程序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在审查过程中,对涉及教育、住房、就医、就业、养老、社保、征拆、农村农业、生态、改革改制、交通运输等社会关注度高、风险隐患大、涉及人数多的项目,按15%的比例对决策评估的民意调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05

违反评估程序、论证不充分、印证材料弄虚作假、手续不完备的稳评报告,由各旗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司法信访局)出具不予备案的批复,并要求评估主体重新进行评估。对引发社会不稳定案(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倒查责任。

06

各旗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司法信访局)对本地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通报,并将相关情况作为年终平安建设工作考核的评价依据。

07

决策事项应当进行评估而未评估或者评估报告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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